遛狗的时候不把狗绳拴上,看起来好像只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情,然而却极有可能导致那种根本没有办法去挽回的悲剧发生。江苏靖江出现的这起案件,是以付出一条生命作代价的,又一次给文明养犬这件事儿敲响了警示警钟。
养犬人的法定义务
喂养宠物犬对于个人而言,可不是能任由自己心意去做的事,而是被法律严格管束的行为。《民法典》以及各地的养犬管理条例,全都清楚明确地规定了要是犬只造成他人受到损害,饲主就得承担侵权责任。在这当中,给犬只系上牵引绳是最为基础、最为关键的安全举措。这条绳子不单单是限制犬只行动的物理器具,更是饲主履行管理职责的法律界限。它在很大程度之上能够防止犬只忽然间激烈奔跑、猛扑撕咬或者惊吓到旁人,特别是在公共道路、居民区等人员聚集较多的场地。法律这般进行规定,乃是缘于对公共安全予以优先保护,同时也是基于对个人生命健康权给予优先保护 。
王某是本案里的犬主人,他明确知晓金毛犬体型并非小的那种,并且所处环境是户外,然而,因刚刚洗完澡后图方便,在天气炎热时,他没给犬只拴绳,这样一个看似不怎么严重的疏忽行为,直接致使了后续一连串严重后果的发生。法律不会因为饲养人所犯的是那种并非蓄意的失误而免除其相应责任,相反,恰恰就是这种对属于法定一类义务的轻视漠视,构成了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核心所在。
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
在这种类型的纠纷当中,事实的经过常常会变成争议的焦点所在。犬主人通常会辩解称“狗没有碰到人”这件事,企图把损害归结于受害人自身受到惊吓之后的反应情况。这就需要凭借客观的证据去还原事情的真实面貌。监控录像在这类案件里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靖江的这起案件之中,警方及时提取的监控录像,变成了法院查明事实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录像不仅记录下了事情发生的经过,录像所记录的撞击声音还为判断撞击力度给出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审理之际,法院将视频画面跟音频信息予以结合,凭借“原告母亲倒地产生的声音”来判定其“遭受了金毛犬颇具强大力量的撞击”。这般综合的判断方法,有力地反驳驳斥了被告所提出的关于“狗未曾接触人”的单方说法。证据链具备完整性,致使事实能够清晰展现:犬只突然冲出而且扑向的动作,跟受害人倒地受伤具备直接的因果关联关系。这对我们起到提醒作用,于公共场所当中,监控设施是守护安全以及厘清责任的关键重要屏障。
动物危险性的客观评估
常存在一种误解,许多饲养大型犬的主人会有,觉得自家宠物“性格温顺”,还认为“从不咬人”,所以进而放松警惕。然而动物行为有不可完全预测性这一情况,其体型以及力量本身就构成一种潜在危险。有一只体重六十斤、身高四十公分的大型犬,它瞬间的冲撞力,对于老年人、儿童等群体来讲是巨大的。这种危险性不应该以饲养人的主观感受当作标准,而是要基于社会普通人的认知去进行客观评判。
法院于判决之际,不会深入去探究涉事金毛犬平日里的性格究竟是不是真的温顺这件事,而是将重点放在事发之时它处于未受约束的那般状态以及其体型极有可能带来的后果上。宠物犬所具有的“喜欢人”或者“认识熟人”这般情况,并不能去抵消它因兴奋、恐惧或者由其他缘由从而做出的突发动作给人带来的风险。饲养人务必要认识到,犬只具备的“危险性”,不仅仅是体现在主动发起攻击这一方面,同样也体现于它无意之中进行的冲撞、扑跳等行为那里。
受害人的注意义务界限
侵权责任划分里,有时会考量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无过错 。然而在此类动物致害案子中,法律对正常行人的注意义务要求相对低。一个人于自身家门口或者社区公共道路上正常行走,不存在故意挑衅、攻击动物行为,其注意义务通常仅局限于对明显危险的避让 。当一只未拴绳的大型犬忽然从门内窜出继而扑来之际,瞬间的惊吓表现以及本能的后退属于正常反应,不能苛求行人做出完美、冷静的规避动作 。
在本案里面,法院判定原告母亲所处状态为“正常行走”,这样一来就排除掉了受害人自身存有重大过失的那种可能性。被告尝试凭借“老人自己瞧见狗而后退接着跌倒”这种说法来进行辩解,然而这恰好证实了犬只未受到约束地出现乃是致使老人受惊向后退而且跌倒的起始缘由。饲养人的管理出现失职情况,这是损害发生的根源所在 。
事后的责任与应对
损害出现之后,有关当事人的态度以及应对举措,同样会对事件的性质以及责任认定产生影响。在当前这个案件里,被告王某于事发之后的行为存在着争议之处。她是将犬只驱赶回到院内并且关上大门之后,才走上前去扶起老人并呼喊邻居前来帮忙,这属于施救性质的行为。然而原告一方指控她“隐瞒金毛犬扑倒事实”,要是情况属实的话,那就反映出她有着试图逃避责任的心理。此种态度虽然在司法裁决当中或许不会改变侵权事实的认定,可是会对调解的可能性以及对饲养人主观过错的评价产生影响。
在受害者家属这一方面,及时去报警,还有固定相应证据比如监控,再者送医并且保留所有医疗记录,这些都是后续进行维权的基础必备条件。事实经过清晰明了以及损失凭证完整无缺,这是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性因素所在。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原告方所提出的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等一系列诉求能够获取支持认肯,恰恰是基于其已经提供了与之对应的证据情况 。
判决的社会警示意义
靖江法院作出判决,判定犬主人赔偿40余万元,这一判决事件来说,它不单单是针对个案里受害者家属的经济方面的补偿行为开展,更是具备着很广泛的社会层面的警示作用意义。它借助于具象化呈现的数字朝着社会清晰地传递出这样的信息:要是存在不文明养犬情形,还有不履行栓绳这类法定义务的状况,那么就极有可能需要为此付出特别沉重巨量的经济方面的代价。这一笔赔偿金所包含的范围里,有直接性质的医疗费用支出部分,还有涉及到丧葬事务的费用部分,并且也涵盖了基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来进行计算得出的死亡赔偿金部分,以及针对家属精神创伤给予抚慰的那部分金额的抚慰金。
所有饲养人都被判决警示,养犬的“乐趣”背后有着沉甸甸的法律责任,一次因侥幸心理产生的疏忽,有可能让家庭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与精神痛苦,它还促使社区以及物业管理部门强化宣传和管理,提醒公众在自身权益受损害时要勇于且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权,这起悲剧推动着更多人从“狗不咬人”的盲目自信,转变为“依法拴绳”的理性行动 。
这起案件的发生,着实叫人心里难过,同时也引人深思。处于您生活所在的小区,或者是街道那里,可曾经碰到过没拴绳的犬只给您造成的困扰,又或者是惊吓?您觉得除了法律作出的判决,还有什么别的措施能够更为有效地促使“文明养犬”变成每个饲养人的习惯性行为,自愿就这么去做?欢迎来到评论区,把您的看法以及建议分享出来,要是觉得这篇文章有着警示的价值,那也请点个赞,分享给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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